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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办理

时间:2018-09-10作者:admin

上海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需要的资料

1、场所的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场所业主同意作为医疗用房的书面意见,房产证复印件

2、二次消防: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

3、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等(含医师、药济师、护士证;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岗位证》或在广东省执业药师注册中心备案凭证等);

5、二次消防:消防部门出具的有关医疗机构用房的消防意见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备案回执等;

6、医疗废物的处理情况(代处理合同);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交环保部门出具的《医疗废物处理协议》;

7、消毒物品的处理情况:如门诊部设置清毒供应室的,需提交专家的验收情况;如委托其他消毒供应机构的,需提交委托消毒协议书;

8、设置X光室的门诊部,需提交X光室的检测验收情况。门诊部开业后,还需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

诊所所需材料:

明确诊所的功能定位: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而从7月1日起,继续“扩大战线”,将其管辖范围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也纳入“叫停”范围,具体包括三类:

① 区各公立医院(含一级医院),除急诊科外,全面停止普通门诊静脉输液服务。

② 中医馆、中医类诊所、医务室,自2018年7月1日起禁止进行输液治疗。

③ 社区健康服务中心、门诊部、西医类诊所,2018年7月1日起原则上禁止对53种常见病多发病进行输液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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