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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超市设销售专柜 应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时间:2018-11-01作者:admin

[案情]
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在巡查A大型超市时,发现B食品生产企业在里面设立专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双方签订了《专柜合同》。合同约定:B厂家派员在超市的专柜进行食品销售,专柜食品的进货查验、接收、售后质量责任等均由厂家负责。A超市负责提供场地、水、电、保洁、统一收银等有偿服务,对销售价格和服务质量有监督建议权。A超市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B厂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

[分歧]
由于A超市和B厂家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生产许可证,专柜销售的食品未超出超市核定的经营范围。执法人员对B厂家在超市设立的销售专柜应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产生了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A超市具有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B厂家生产的食品,B厂家的食品在超市内以专柜销售,只是一种柜台陈列形式,销售专柜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销售专柜是B厂家在超市中设立的销售终端之一,B厂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厂家不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除外情形界定为在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超市设立的专柜不属于厂家生产场所,应当以厂家分支机构的名义申办食品流通许可证。

[评析]
结合法律法规有关食品生产、销售的管理规定,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该案主要的分歧是,生产企业在超市设立销售专柜应否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安全法》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食品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培训、专兼职食品安全人员、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定期检查库存食品等都有明确规定。要确定B厂家是否违法,首先看其是否为超市专柜的食品经营者。本案中,A超市与B厂家签订的《专柜合同》,约定B厂家派员在超市的专柜销售食品,专柜食品的进货查验、接收、售后质量责任等均由B厂家负责,A超市只对销售价格和服务质量有监督建议权。由此来看,该销售专柜是B厂家设立在A超市销售其食品的一块独立区域,真正的食品经营者是B厂家,因此B厂家必须承担食品经营者的相关义务。A超市并不是该销售专柜的具体经营者,而仅仅是该柜台的出租者。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本案中,B厂家设立的销售专柜应当独立办理或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综上所述,B厂家设立超市专柜销售食品,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对其未经许可(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食品的行为,应当以无证经营予以立案查处。对于A超市出租柜台未履行检查、报告义务,致使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超市租赁柜台销售食品的行为,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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